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财
务报表的审计质量。
3、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同意改聘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进行公
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相关业务,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亚平
林英士
蓝庆新
2016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