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
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在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会议上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
审核,我们认真审阅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
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的要求。
3、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客观、真实,没有损害公司
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亚平
林英士
蓝庆新
2016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