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2016 年 2 月 29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前,将审议的《关于补充审议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提交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公司本次拟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事前已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
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
需要,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
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蓓 丁建臣
(本页无正文,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