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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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15 年度的使用及存放管理规范,实际的使用

及存放情况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况一致,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的相关规定;

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形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

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并能得

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和进

行,并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点活动方

面均能严格、充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

建立及内部控制的开展、运行情况,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5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体资格,

该所在 2015 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以及验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

则,独立且尽职尽责地出具了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实现了公司 2015 年度对财务工

作的要求,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同意续聘其为公

司 2016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四、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

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2015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拟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4,847.8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润分

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对补充审议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

事对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借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

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在补充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015-028)中,已对贺国英先生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将根据上市公司需要向其提供借

款事项进行了公告。但由于公司相关人员的理解差异,该等交易发生时未作为关联

交易进行披露。除上述信息披露外,公司在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三季度报告中均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披露,不存在故意隐瞒情形。该关联交易符合司生产经营

活动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蓓 丁建臣

此页无正文,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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