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电:未来三年(2016-2018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6-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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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建立健全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股

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综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 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

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下称“本规划”)

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

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

4、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意见。

2、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在综合考虑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合理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3、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具备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股利、派发股票股利、派发现金

股利和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按年

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以母公司报表口

径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特殊情况是指:以合并报表口径当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当年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内部投资、对外投资或者收购资产等投资项目单笔金

额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1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东存在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详细记录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管

理层建议、参会董事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董事会提出的分红预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

案进行审议时,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公司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

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

4、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预留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

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本

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并经独立董事

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

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有关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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