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0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了《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 14:30 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江继忠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2 月 28 日(星期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

代表股份 117,625,1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108%。股东代理

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71,203,9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858%。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88,829,0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66%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

股东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与该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实

施表决回避,其所持表决权数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总数。

9、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

司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张晓健 喻荣虎

吴 波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永新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