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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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编号:2016-024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公司”或“飞马

国际”)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飞

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82号)(以下

简称“问询函”),现就《问询函》中的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控股股东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飞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将其持有的

我公司股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属于其自身经营行为,对我公司控制权、经营活动

不会产生影响。

经查,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

第二次修订)、《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

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飞马投资具有从事

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资格,且不存在开立信用账户的禁止性情形。同时,根据《证

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提取还本付息、

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客户可提取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剩余证券和资金;客

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此外,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4.9、4.12条的规定,客户维

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高于维持担保比例

超过300%的现金部分。因此,飞马投资开展前述事项符合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

规定。

二、控股股东质押股份的风险情况

经查,飞马投资质押我公司股份所获得资金主要用于其流动资金周转及对外

投资。飞马投资未进行高杠杆融资业务,质押风险相对较低,如发生平仓风险,

飞马投资拟采取补充现金等方式规避平仓风险。飞马投资持有的我公司股份及控

制我公司情况不存在发生变化的风险。

三、其他

1、独立性情况

经查,公司在业务、财务及资产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拥有独立

完整的服务营运系统。

公司保证将继续在业务、财务及资产等各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的发生。

2、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情况如有发生变化,公

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保荐机构、律师的专业意见

1、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飞马投资本次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符合上述规定,且对飞

马国际经营活动不会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严格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

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则条例的规定。

2、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结论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双方均具有开展本次融资融券业务的合法资格,

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飞马投资本次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符合融资融券业务

的相关规定,且飞马投资本次融资融券业务属于其自身经营行为,对公司控制权、

经营活动不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

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2、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融资融券业务所获资金用途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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