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立场,
就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公司(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40,240,263.44 元。
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已于 2016 年 2 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目前尚未获批。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95 号)第十七条
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
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
如果公司在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实施利润分配后再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将
无法及时完成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影响到公司当期利润和长远发展。
从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拟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于 2016 年度中期,以不低于 2015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予以现金分红。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在 2016 年中
期制定和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是合理的,有利于公司尽早完成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
重组,符合公司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同意董事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静璃、余春生、张双根、李华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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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远大物产
及下属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立场,
就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物产)及下属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业
务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远大物产及下属公司开展期货衍生品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远大物产及下属公司已就衍生品投资业务制定了《期货管理规则》,建立
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流程。
3、远大物产及下属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
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
独立董事:张静璃、余春生、张双根、李华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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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
判断立场,对公司2015年度证券投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物产)及其下属子
公司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购
买股票指数基金与相应股票指数期货套利,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增加收益,不会对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远大物产及其下属公司购买股票指数基金与相应股票指数期
货套利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远大物产及其下属公司已就证券投资业务和衍生品投资业务
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期货管理规则》,建立了相应的组织
机构和业务流程。
独立董事:张静璃、余春生、张双根、李华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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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
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苏证监公司字(2008)325号”文《关
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通知》的要求,认真核
查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资金占用的情况,现就2015年度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
下:
一、2015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等
情况。
二、2015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的
情况。
三、公司已经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规定,履行了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张静璃、余春生、张双根、李华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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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证监会公告[2010]37
号)、《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1 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等规章制
度,公司对 2015年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实施情况、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做了评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2015年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更加健全。公司业
务控制制度、会计系统控制制度、信息系统控制制度、信息传递控制制度、内部
审计控制制度等更加完整和严密,对各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
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以上健全和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
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同意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张静璃、余春生、张双根、李华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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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财务
审计机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 1997 年至今一直为公司
提供相关审计服务,该所在以往年度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我们作为如意集团的独立董
事,对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续聘 2016 年财务审计机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鉴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良好的业务水平以
及对公司情况的熟悉程度,提议公司董事会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财务审计机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
2、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静璃、余春生、张双根、李华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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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财务审
计机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1997年至今一直为公司提
供年度财务审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等服务,该所在以往年度的
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鉴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良好的业务水平以及对公司情况的熟悉程度,同意公司董事会续聘天
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财务审计机构、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静璃、余春生、张双根、李华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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