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
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等内容是根据市场环境的
变化进行的,按市场一定期间的交易情况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证监会公
告[2015]31 号文《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相关内容。
独立董事:丁俊杰 谢石松 万良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