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广股份: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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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0 证券简称:省广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2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对发行方案做

了部分调整。

结合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慎重考虑,公司拟对 2015 年 10 月 8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之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等内容进

行调整,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2016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调整相关的议案。

具体调整如下:

一、单一认购对象认购股票数量

调整前: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证监会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

者。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与本次发行的

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且单一认购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

超过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5%(不含本数),即 5,018.62 万股,任一

认购对象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调整后: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证监会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

者。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与本次发行的

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且单一认购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

超过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5%(不含本数),任一认购对象合计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二、股票发行数量

调整前:

“4、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9,900.59 万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4、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不超过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

发行的发行底价。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三、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调整前:

“5、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底

价为 25.15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

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

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5、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

行价格由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价

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

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调整前: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调整后: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自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除上述事项调整外,原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其他内容不变。上述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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