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泽钴镍:关于收到公司股东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函告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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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华泽钴镍 公告编号:2016-016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股东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函告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日前,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康博”)

就土地资产剥离的承诺履行情况致公司的《函告》,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北京康博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向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中国证

监会【2015】18 号文所规定的时间到期后(即 2016 年 1 月 8 日),若中国证监

会发布新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公司股份的规定出台后,北京康博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二级市场减

持上市公司股票;股票减持所得资金首先用于清偿税款。北京康博在股票减持完

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按相关税务部门最终核定的税款金额,缴纳土地使用权

变更的相关税费并承担该等资产的全部经营风险和损益,完成上市公司土地使用

权资产的变更登记的相关承诺。上述承诺已经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2016 年 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其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

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同时,规定中将“大股东”的概

念解释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因北京康博持有公司股份占

总股本 9.87%,属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

大股东范围;且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证券

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所以按规定北京康博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可减

持上市公司股份。

鉴于目前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实际情况,北京康博将无法通过二级

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来获得资金用以缴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相关税费。故北京

康博希望公司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早日结案。

同时北京康博承诺: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规定的相关减持条件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二

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北京康博在股票减持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按相

关税务部门最终核定的税款金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变更应承担的相关税费并承担

该等资产的全部经营风险和损益,完成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资产的变更登记的相

关承诺。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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