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修订后的预案主要增加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
取措施及相关的主体承诺,对预案中涉及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风险、最近 3
年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等进行了补充披露和完善,修订后的预案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
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该议案无关联董事,无需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陈忠逸、施平、徐友龙
2016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