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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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的审计机构
后,工作认真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
所为公司 2015 年度的审计机构。
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冷智刚
胡宗亥
邹定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