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第三个行权期延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经过充分讨论,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关于公
司首期股权激励第三个行权期延期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次行权因满足各项行权条件,公司已于2015年11
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
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并且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
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5),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
权期可行权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2016年4月14日,但因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
牌等事项的影响,使得首期股权激励第三次行权将可能无法在原定可行权期内进
行。为了保障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顺利进行、维护被激励人员的权益、促进公司长
期稳定的发展,我们同意将首期股权激励第三个行权期时间延长至2016年6月30
日。
首期股权激励第三个行权期延长不影响第四个行权期的正常安排,第三次行
权完毕后,第四次行权方可进行,并且本次变动不对公司其他股权激励计划造成
影响,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宁、曹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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