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经 2016 年 2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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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提高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 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作用,维护审
计的独立性,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规定及《四环
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求,结合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
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规程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审计准备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
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
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 财务
总监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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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
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
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
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章 审计监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
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
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
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
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
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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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
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
第十五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
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
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
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度报告窗口期(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审计委员及其配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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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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