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27 09: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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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汤臣倍健

保荐代表人姓名:秦成栋 联系电话:021-20262051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劲松 联系电话:0755-2383523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自汤臣倍健 2014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以来(2015 年 2 月 27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荐机构”)均及时审阅了汤臣倍健信息

披露文件,部分文件为事前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保荐机构已于 2015 年度督导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司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1 次。 2015 年度,保荐机构每

1

月均查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

动情况、定期存单变动情况,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如有变化,也及时告之保

荐机构;此外,定期现场检查时也会

专项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1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1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0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2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1 月 12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

关法规、深交所上市规则与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相关专项制度解读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不适用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不适用

3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汤臣倍健承诺:不为激励对象

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

是 不适用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董事梁允超、汤晖、梁水生, 监

事蒋钢、原监事周霆,高级管理 人

员陈宏、龙翠耘、吴震瑜,原副 总

经理周许挺承诺: 在作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是 不适用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三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 孙晋瑜承诺:梁允超在作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是 不适用

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梁允超任

4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

梁允超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梁允超申报

离职半年后的三年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4. 梁允超承诺:

1、本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的地位 损害汤臣倍健及

汤臣倍健其他股 东的利益。

2、在作为汤臣倍健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保证本人及

本人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除汤臣倍健之外)不在中国境内 是 不适用

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汤臣倍健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

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

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

收购、兼并与汤臣倍健主营业务或

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5. 梁允超承诺:本人将尽量避免与

汤臣倍健进行关联交易,对于因汤

臣倍健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

是 不适用

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按照《汤臣倍

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

做出的规定进行操作。

5

6. 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时,本人将严格按照《汤

是 不适用

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关联

交易做出的规定进行操作。

7. 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时,本人将严格按照《汤

是 不适用

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关联

交易做出的规定进行操作。

8.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除本次发行外,本预案公告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公司除可能采取的与

并购相关的股权融资外,无其他股

权融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

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要求,公司拟通过加快全新营

销管理系统上线,提升单店产出、 是 不适用

加大商超渠道拓展、推进生产精益

管理、 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和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等方式,提高销

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

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

报:第一,定制全新营销管理系统,

提升单店产出,全力打造渠道核心

竞争力;第二,加大商超渠道的拓

展;第三,全面开展精益生产管理;

第四,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

6

强募集资金管理。

9.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是 不适用

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

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5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5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

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 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

[2015]1 号),指出我公司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

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

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

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

行了认真的整改,并按时报送了整改报告。

2、2015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

决定》(证监会[2015]14 号),就我公司从事投

行项目中的有关问题,要求有关负责人到中国证

7

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接受监管谈话。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投行部

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量,

增强对监管规定理解的深入性及全面性,避免在

后续工作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32015 年 3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崇义章源钨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源钨业”)出具了《关

于对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事项违

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 21 号),

指出章源钨业董事会未在 2 月底前审议并披露公

司年度资产减值议案,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

规定,要求章源钨业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42015 年 8 月 13 日,陕西证监局向本保荐机

构保荐的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和防务”)出具了《关于对西安天和防务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15]10 号),指出天和防务在

信息披露方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违

反了相关规定,决定对天和防务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监管措施。

5201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李石玉、刘隆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4 号),

认定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李石玉、刘隆文在保

荐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对发行人的购销

8

情况,发行人与供应商、客户之间业务的真实性

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201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钱伟琛、徐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5 号),

认定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钱伟琛、徐欣在保荐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

目中,风险揭示不足、未督促发行人在证券发行

募集文件中充分披露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有

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相关人

员分析问题原因、总结教训,并组织投行部门员

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判断水平,进一步提

高项目执行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62015 年 9 月 17 日,江苏证监局向本保荐机

构保荐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石英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

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8 号),指出

石英股份于 2015 年 5 月 4 日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

传票及相关《民事诉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2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的规定,要求石英股份对

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石英股份已按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自查,

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完成。

7、2015 年 11 月 26 日,本保荐机构收到中国

9

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53121

号),其中提及:因中信证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

信证券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本次调查的范围

是本保荐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

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

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

本保荐机构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

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10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秦成栋

曾劲松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6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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