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拟由董事会审议
的、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
前认可。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等文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客观情况,具备可操作性,募集资
金的使用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3、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天洲先生和黄博先生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关联董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的核准。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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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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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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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卫
2016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