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春中天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议案及其他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
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助于提升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邓天洲先生和黄博先生分别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合同,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本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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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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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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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卫
201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