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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电
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以
及对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
下:
一、对《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46,670,000 股作
为股本基数,向全体股东每十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为
14,467,000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每 10 股转增 12 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13]43 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年报及审计报告的认真
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
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同时考虑了对股东的现金回报和公司
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该方案
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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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对《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对公司经营各个过程、
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对 2015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15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015 年度,其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5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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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以及公司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
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综上,2015 年度,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执行,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
五、对《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拟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一年。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上市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认为续聘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过了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查,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
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交易的关联董事就上述议案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
法定程序。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发展,对公司发展
有积极的影响。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损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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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股东的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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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绍春
吴凤陶
余海峰
2016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