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阅,现就公司聘任副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本次会议拟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聘任的副总经理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资
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二、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董事会拟聘任副总经理人员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
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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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绍华 沙振权 万良勇
201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