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我们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二、《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设立怡珀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利于公司利用专
业投资机构的专业优势和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公司的投资能力,实现较好的资本
增值收益。本次对外投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该事项不存在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6,000 万元参与投资设立怡珀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独立董事:屈茂辉、刘凤委、陆大明、陶德馨
2016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