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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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升规范治理的目的,对公司工作

履行必要监督和提供建设性意见。

现就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为:公司以A股总股本32004万股为基数,拟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应分配股利16,002,000元。本次分配后可供

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余额为188,301,251.52元留待今后进行分配。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

次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是科学、合理的,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该分配方案。

二、 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认真审议,现我们发

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的

《公司2015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内控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表明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且能够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三、 关于公司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已为本公司

提供了多年的优质审计服务,且在对公司 201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

原则,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四、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

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丰”)累

计担保总额 15,000 万元,占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5.60%,无逾期担保情况,

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对新永

丰的担保事项,是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所需。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

控的范围之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除此之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对外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

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综上,2015年度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执行。

(以下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

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焕琪 ________________

叶树理 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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