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 01530004 号
目 录
1、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1
2、 关于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说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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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 01530004 号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能
恒信公司”)管理层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的认定。潜能恒信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
时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
标准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确保
该认定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我们的责任是对潜能恒信公司上述认定中所述的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
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
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
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
信, 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
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
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
保证在未来也必然有效,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
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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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潜能恒信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
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中
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此页无正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力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葆华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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