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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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作为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未进行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依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5 年度财务

决算审计报告,报告期内母公司共实现净利润-123,723,791.06 元,

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464,326,753.46 元,报告期内未进行股利分配,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340,602,962.40 元。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不符合公司《现

金分红管理制度》规定的分红条件,也不满足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因

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做出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预案。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交

流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

系和内控机制,各项内控制度在公司范围内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

公司的规范运作。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非经营性

资金的情况。

二、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四、关于公司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同意将《关于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现就公司 2016 年度拟与关联方发生的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目的、定价公允性、2016 年

度关联交易金额、对公司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了解,认为公司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管理要求,定价依据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预计的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五、关于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

意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等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通过查验陕西延长石油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延长石油财务公司”)2015 年审计报告等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

断,现就公司在关联方延长石油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我们认为,延长石油财务有限公司严格按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

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04 第 5 号)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好,

根据我们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延长石油财务公司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中间业务、投资、

稽核信息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工作

中,能够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客观公正、独立

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发现重大的异常差异,审计风

险控制在较低的风险水平。

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淡勇、徐秉惠、杨为乔

2016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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