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担保系为支持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的重大项目建设,有利于洪阳
冶化缓解资金压力,从而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
2、洪阳冶化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有控制权,可将此次
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洪阳冶化自身也具有良好的资产质量
和经营业绩,截止目前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连
带担保责任,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本次融资租赁事项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王天义_____________
李德峰_____________
汪月祥____________
2016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