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宣伟
华律师、周晓菲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
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4年3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向公司股东发出了《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
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4月21日下午13:30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
588号嘉欣丝绸广场23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4月20日15:00至2014
年4月21日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14年4月20日15:00至2014年4月21日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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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6人,代表股份123,753,86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7.5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审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3名,代表股份52,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2%。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有权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4.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
1.审议《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3,753,863股;反对21,600股;弃权31,100股;分别占出席会
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0.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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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3,753,863股;反对21,600股;弃权31,100股;分别占出席会
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0.02%、0.03%。
3.审议《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3,753,863股;反对21,600股;弃权31,100股;分别占出席会
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0.02%、0.03%。
4.审议《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3,191,736股;反对614,827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0%、0.5%、0%。
5.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3,753,863股;反对21,600股;弃权31,100股;分别占出席会
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0.02%、0.03%。
6.审议《关于开展2014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3,191,736股;反对583,727股;弃权31,100股;分别占出席会
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0%、0.47%、0.03%。
7.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7.1 审议《为上海嘉欣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382,556股;反对21,600股;弃权31,100股;分别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02%、0.03%。
关联股东徐鸿、郑晓回避表决。
7.2 审议《为浙江银茂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730,629股;反对583,727股;弃权120,900股;分别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0.52%、0.11%。
关联股东徐鸿、郑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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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审议《为嘉兴市秀洲区嘉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232,556股;反对21,600股;弃权31,100股;分别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02%、0.03%。
关联股东韩朔、郑晓回避表决。
8.审议《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3,753,863万股;反对21,600股;弃权31,100股;分别占出席
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0.02%、0.03%。
9.审议《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3,753,863万股;反对21,600股;弃权31,100股;分别占出席
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0.02%、0.03%。
10.审议《关于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3,753,863万股;反对21,600股;弃权31,100股;分别占出席
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0.02%、0.03%。
上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一半以上
通过。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沈凯军先生代表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13
年度述职报告。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会议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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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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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
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宣伟华 律师
负责人: 黄宁宁
周晓菲 律师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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