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沈维涛、吴炳康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
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且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
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的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交易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公开透明;该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公司第一大股东
对上市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调整。
二、关于补充完善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因公司子公司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原主
营业务在行业状况、商业模式、信用政策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应应收账款具有不
同的信用风险特征。为使公司的会计政策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公司针对保理业务特点,补充完善现有会计政策中相关的应收账款坏
账准备金计提的核算方法。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其审议、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补充完善公司会计政策。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沈维涛 吴炳康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