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政
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伟星新型
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所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所有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4、 公司承诺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确
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公
司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并留住更多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提高公司的市
场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签名:
罗文花: 章击舟: 王陆冬:
2016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