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
务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为下属公司融资租赁及银行借款业务
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公司下属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盘活下属公司存量固定
资产,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改善负债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
公司与平安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6年为下属公司融资租赁及银行借款业务提供
担保
公司2016年为下属公司融资租赁及银行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有利于其筹措经营发展资金,减少其资金风险,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担保管理制
度》和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如实对外披露担
保事项,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权益。
(三)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已审批的对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
公司的担保额度为3000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23000万元;公司已审批
的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为1000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
6450万元;
以上担保合计的实际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4
年)的65.48%。
2、2015年公司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如实对外披露担保事项,不
存在违法担保行为。
3、公司能够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截止本公
告日,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没有直接
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任何担保,无其他任
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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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忠 刘俊勇 崔素萍
2016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