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千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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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的情

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情况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5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2015年度公司对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电子”)提供预计不超过66,000万元人民币

的担保额度;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下属子

公司增加1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公司预计为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额度总计为166,000万元人民币。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

计为保千里电子的综合授信额度81,000万元人民币提供了担保,保千

里电子实际向银行贷款金额为41,000万元,未超过经审议通过的预计

对子公司的总担保额度。除此之外,未发现公司有其他对外担保。

2、2015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5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债务担保

1

的情况。

二、对公司2015年度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资

金需求的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公

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及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其

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公司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2015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有效地控制了对外担保

风险。公司不存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法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

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说明。

2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黄焱 周少强 曹亦为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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