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之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东北证券”)作为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或“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2015 年 4 月 27 日更名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 2015 年 5 月 5 日起证券简称由“中达股份”变更为“保千里”)重大资产出
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庄敏、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海昌、庄明及
蒋俊杰做出的关于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电子”)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的意见如下:
一、标的资产涉及的盈利承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庄敏、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海昌、
庄明及蒋俊杰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期限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及其后两个会
计年度,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承诺保千里电子 2015 年度、2016 年度
及 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8,347.66 万元、36,583.81
万元、44,351.12 万元。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由上市公司聘
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保千里电子《专项审核报告》 与
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同时出具),对保千里电子补偿期内对应的实际净
利润数额进行审计确认。
若保千里电子在补偿期内实际净利润数额低于承诺净利润,则在《专项审核
报告》出具后三十日内,由上市公司确认并通知庄敏、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当年需要补偿的金额,其应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
后三十日内以其所持有的本次交易发行的上市公司股份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二、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出具的《关于
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
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100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中所购买的标的资产保千里电子 2015 年度承诺净利润实现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业绩承诺 实际审计数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 28,347.66 43,714.50 是
三、东北证券对 2015 年度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立信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盈利预测及业
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100 号),本独立财
务顾问认为庄敏、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海昌、庄明及蒋俊杰关于
保千里电子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已实现。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
况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吕灿林 辛博坤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