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千里: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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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在审阅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15 年度,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并能有效执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完整的风险评估

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按照

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

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5 年度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属于实施反向收购借壳上

市的公司,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报表以壳公司为核算主体、

合并报表以借壳方为核算主体,导致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存在巨大

反差。本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 37,347.54 万元。由于重大资

1

产重组完成后,新上市公司主体全额承继原上市公司主体存在的未弥

补亏损,截止报告期末母公司报表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89,642.18 万元。鉴于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根

据有关规定,公司不实施利润分配、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审核,我们认为:2015年度,公司决定不实施利润分配、不进

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黄焱 周少强 曹亦为

2016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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