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其他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宜宾纸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及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
报告》的审计意见,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
并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根据我们与公司高管层、中介机构的沟通、现场调研
及基于自身专业能力的判断,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对任何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
项。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合理,关联交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程
序合法,关联交易及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关联方资金往来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并能有效保护投
资者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意董事会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
经充分核查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状况,对公司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在2015年度财务审计期间,勤勉尽责地开展审
计工作,切实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职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 综合考
察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资质、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
建议公司续聘其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董事会
审议后将其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现有内部控
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并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在公司的
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良好有效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
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
提供了保证。
六、关于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作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四川华信(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师事务所出具的(川华信审(2016)004号)带强调事项
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审计报告客观的反应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非
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所作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董事会所作的专项说明均无异议。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 强 唐 琳 黄兴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