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新一届轮值CEO的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阅徐大勇先生的个人履历,认为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本次聘任新一届轮值CEO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公司轮值CEO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3、同意公司执行副总裁徐大勇先生担任公司新一届轮值 CEO,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
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卢秉恒、耿建新
2016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