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
查,经核查后认为:
(一)列入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二)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