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浑南新城综合管廊系统一期接续二期建设项目债权债务重组协
议暨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债权债务重组暨关联交易将有效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成本,增
厚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同意《浑南新城综合管廊系统一期接续二期建设项目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基于本次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
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并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二、关于《浑南新城综合管廊系统一期接续及二期建设项目合作合同解除
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基于《浑南新城综合管廊系统一期接续及二期建设项目合作合同解除协议》的签
署,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浑南新城综合管廊系统一期
接续及二期建设项目合作合同解除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解除融资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浑南新城综合管廊系统一期接续二期建设项目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生
效后,可有效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压力,且与原《融资合同》目标
一致,原《融资合同》无必要存续。同时,公司拟将向沈阳蓝英自动控制有限公
司借款余额 374,060,607.61 元冲抵浑南新城综合管廊系统一期接续二期建设项
目债权债务重组所约定收取的回购价款,该事项未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
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
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同意《解除融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于延琦 张念哲 孙 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