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 2015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章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等各项
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各
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聘任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张亦春 唐予华
朱福惠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