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聘任董
事会秘书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沈启盟先生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未发现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现象,亦不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提名、
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沈启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崔忠付、张阜生、夏新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