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二月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Qinghai Shure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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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树 人 律 师 事 务 所
QING HAI SHU REN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树律意见字[2016]第 26 号
致: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矿业”或者“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在青
海省西宁市新宁路 36 号青海投资大厦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青海树人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钟承兵律师、张雪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予以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真实、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就金瑞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议案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三、金瑞矿业向本所承诺: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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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
赖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瑞矿业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金瑞矿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2016 年 2 月 2 日,金瑞矿业董事会召开七届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事项,即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2016 年 2 月 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
报》公告了《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经核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
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期限、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
记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列明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载明了
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与表决程序,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星期五)上午 10 时,
在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 36 号青海投资大厦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2 月 26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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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2 月 26 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章程》有关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章程》及《会议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2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4
名,合计代表股份 182,933,5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4797%。其中,现场
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3 名,合计代表股份 182,928,5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4.478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合计代表股份 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7%。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及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记
载的一致。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总数
和统计数,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前,推举了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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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议案现场表决时,本所律师与会议监票人、计票人进行了监票和计
票。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82,933,51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100%;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股份
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82,933,51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100%;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股份
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3.《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82,933,51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100%;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股份
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6 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4.01《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82,933,51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100%;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股份
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4.02《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82,933,51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100%;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股份
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5.《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82,933,51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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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0%;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股份
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6.《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82,933,51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100%;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股份
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7.《关于续聘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会
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01《聘请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会计
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82,933,51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100%;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股份
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7.02《聘请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82,933,51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100%;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股份
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8.《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金星矿业有
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8.01《与关联方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8,527,80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100%;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股份
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8.02《与关联方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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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18,527,80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100%;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弃权股份
数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章程》的规定,表决合法、有效。
结 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瑞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于本所及本所律师盖章、签字后出具。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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