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 2015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对控股
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计到本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我们认为《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
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发
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项交易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且定价、结算方法公允合理,有
效保障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在该项交易中拥有充分的主动权,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风险。在董
事会审议该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
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发表如
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项交易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且定价、结算方法公允合理,有
效保障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在该项交易中拥有充分的主动权,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风险。在董
事会审议该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五、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结合公司股本、财务状况、发展计划及资金需求因素,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兼顾了股东合理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现金分红水平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审计经验丰富,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
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 2015 年度的使用及存放管理规范,实际的使用及存放情况与公
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况一致,并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不
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戴华
马朝松
金锦萍
2016 年 0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