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监测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理工监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关于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4,000 万元向参股子公司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计划使用的资金为公
司的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的迹象;小额贷款公司的部分股东
及个人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使本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风险可控。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4,000 万元向参股子公司三门县三变小
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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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监测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根美 靳 明 陈 奎
2016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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