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医药: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倪浩嫣)

来源:深交所 2016-0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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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年度述职报告

倪浩嫣

本人作为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5年度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董事会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本人201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15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

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1.出席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12次董事会,本人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没有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情形,也没有缺席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应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相关事

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另外两名独立董事一起对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对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客观性及公司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报告期内,本

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5年4月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发表《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5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发表《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2015年5月1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发表《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向19名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的限制性股票。

4、2015年5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发表《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5、2015年6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发表《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6、2015年7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发表《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延迟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7、2015年8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发表《关于2015年半年度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8、2015年11月1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发表《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北京锦圣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和达孜星翼远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朗依制药有限公

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 任职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情况

1、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2015年积极履行职责,

对公司薪酬及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监督,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相关考核和

评价标准提出建议,促进公司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在薪酬考核方面的科

学性。同时,本人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预留股份的授予情况提出了

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2、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自任职以来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的规

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积极督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定期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进

行审计,对完善公司内控制度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

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电话和邮

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

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

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严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2.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

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

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

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培训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认真学习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对新修订的相关规则认真研读学习。2015年参加深圳证

券交易组织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加深对相关法律规则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

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七、其他工作情况

1、2015年度本人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2015年度本人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3、2015年度本人未有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以上是本人在2015年度的履职情况,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一直以来在

本人工作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特此报告,谢谢!

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倪浩嫣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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