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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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委托,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梁
永刚、李福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
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予以审查和验证。公司承诺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连易世达
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于2016年2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定,并于2016年2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上刊登《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决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
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6年2月25日15:00时在大连高新园区火炬
路32号B座20层公司1号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24日15:00时至2016年2月25日15:00时的任意时
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25
日9:30-11:30和13:00-15:00,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告知
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2月18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现场会议情况以及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司核查确认,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有1人,该股东出席现场会议,为2016年2月18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5,820,0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无股东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表决。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已获得股东单位出
具的授权委托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赖建清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
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2016年2月4日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法
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包括:1、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2、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2015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4、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6、审议《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
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
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并提供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议案,该议案均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梁永刚 李福霞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