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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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16—026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 上证公函【2016】017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现将问询函提出的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一)关于媒体报道的公司注册地址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况说明。

目前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位于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六和广场辽塔赣商

大厦,目前大厦已基本完工,但因大厦周围的配套设施尚不完善等原因,公司为了

开展工作的方便,暂未搬入该地址办公,但公司已实际在新疆塔城市正常办公并开

展了相关工作,主要体现为:

1.考虑到公司工商注册地址的相关配套设施尚不完善,为了方便公司在塔城市

工作的开展,公司已在工商注册地址旁边的塔城市辽塔新区办公楼二楼设立了办公

场所,保障了公司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重整期间的债权申报等重整工作即在

该办公场所进行。

2.公司主要业务的开展、合同的签署是在塔城市完成的。

3.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行开立了基本银行账户,以保障

公司在塔城市开展工作的资金需要。

4.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向塔城市税务机关履行了纳税义务。

5.公司的工作人员已在塔城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关于公司破产重整案管辖权问题的律师意见

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接收公司委托就新亿股份破产重整案管辖权发表意见如

下:

2015 年 8 月 28 日,债权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

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城中院”)申请新亿股份破产重整。现就新亿股份破

产重整案的管辖权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1.新亿股份的注册地址、住所地在新疆塔城市

原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5 年 6 月 3 日更名为“新疆

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工商档案备案的注册地址变更到新疆塔

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六和广场辽塔赣商大厦。

2.新亿股份的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新疆塔城市

目前赣商大厦已基本完工,但因大厦周边的配套设施尚不完善等原因,新亿股

份为了开展工作的需要,暂未搬入该地址办公。新亿股份在工商变更登记后已实际

在新疆塔城市正常办公并开展相关工作,主要体现为:

(1)已在工商注册地址旁边的塔城市辽塔新区办公楼二楼设立了办公场所,

保障了新亿股份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新亿股份重整期间的债权申报等重整工作即

在该办公场所进行。

(2) 新亿股份在塔城市完成主要业务的开展、合同的签署。

(3) 新亿股份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行开立了基本银行账

户,以保障在塔城市开展工作的资金需要。

(4) 新亿股份已按照相关规定向塔城市税务机关履行了纳税义务。

(5) 新亿股份的工作人员已在塔城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

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二条:“会议认为,上市

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上市公司注

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影响面广,

对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要求较高,人力物力投入较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

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

人民法院,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塔城中院按照《企业破产法》和《会议纪要》的规定享有对新亿股份破产重整

案的管辖权。

同时,塔城中院在裁定受理新亿股份破产重整案的(2015)塔中民破字第 1 号

《民事裁定书》也已经作出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

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 号)明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由上市

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目前新亿股份住所地在新疆塔城市,属于塔城地区

管辖,我院对新亿股份的破产重整案件具有管辖权”

综上,本律师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新亿股份破产重

整案有管辖权。

(三)关于重整管辖权问题对重整裁定效力的影响

根据上述问题一和问题二的回复,塔城中院依法享有新亿股份破产重整案的管

辖权,因此,该案的管辖权不存在问题,塔城中院依法作出的重整裁定的效力也不

会因此受到影响。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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