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
(一)除风险投资外,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满足下列标准的投资行为,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审批:
1.风险投资需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
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2.风险投资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金额在 5000 万
元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风险投资应当以发生额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三)其他要求
公司委托理财所使用的资金仅限于除公司在证券市场公开募集的资金之外
的自有资金。公司发生 “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
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除上述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
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三条 担保
(一)达到下列标准的担保事宜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担保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
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
2
上董事同意;上述第 4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二)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提供两者之间以外的对外担保,如为业务
需要提供对外互保,须经上述第(一)项规定的程序批准。
第四条 购买、出售资产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进行审计及评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资产买卖行为须达到优化资产结构,实现发展战略的目标。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资产收购与出售,总经理享有单项为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决策权;超过 1000 万元,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
由总经理签发实施。
第五条 其他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所用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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