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机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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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3 证券简称:隆基机械 公告编号:2016-014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2号文核准,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隆基机械”或“公司”)以配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21日(R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隆基机械总股本298,800,000股为基数,以每10股配售3股向全

体股东配售股份。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85,000,085.6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455,329,110.9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16)第 000018 号)审验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

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公司及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宏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恒丰银行龙

口支行龙中分理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

台龙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统称“存管银行”)签订了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配售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烟台龙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A”),

账号为 38150188000034029。截至 2016 年 2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00 元,

该专户资金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恒丰银行龙口支行龙中分理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B”),账号为 853543040122601380。截至 2016 年 2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00

元,该专户资金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 C”),账号为 8110601013700201744。截至 2016 年 2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00 元,该专户资金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 D”),账号为 376899991010003017608。截至 2016 年 2 月 25 日,专户余额

为 100,000,000 元,该专户资金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 E”),账号为 37050166688009888888。截至 2016 年 2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63,298,290.98 元,该专户资金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存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宏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宏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存管银行应当配合宏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宏信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宏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鹏、陈琳可以随时到存管银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存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存管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宏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存管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存管银行按月(每月 7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宏信证券。存管

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存管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宏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宏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存管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存管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宏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宏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信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宏信证券可以要

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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