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金诺”、“发行人”或“公
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
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
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
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
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
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
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
注, 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6年3月4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
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6年3月4日(T日),其中,网下
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
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
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
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
1
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
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3月8日(T+2
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3月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
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
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
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 “九、中止发行情况”。
6、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
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
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
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
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
业为制造业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C26),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已经发布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若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
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
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335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
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9,336万股。
2
2、本次询价截止日为2016年3月1日(T-3日)。
3、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2016年2月25日(T-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
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超过1,000万元。网上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
1万元)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可在2016年3月4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
申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6年3月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
均持有市值计算。
4、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
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
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
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
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均需根据本公告的要求完成关联关系核查材料的
提交工作,咨询电话0755-83195024、82908295。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335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92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川金诺”,股票代码为30050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
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川金诺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335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网
下初始发行1,4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39%;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具体数量将在2016年3月3日(T-1日)《昆
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
简称“《发行公告》”)中明确。根据投资者网上申购结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将确定回拨比例,并相应调整网上和网下发行最终数量。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
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
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
“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
3
易系统实施。
4、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
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
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5、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6年2月29日(T-4日)至2016年3月1日(T-3
日),通过电子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的9:30-15:00。网下投
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6、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3月4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
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投资者
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申
报的入围申购量。
7、2016年3月8日(T+2日)当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昆明川金诺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
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的获配数量乘以确定的发
行价格,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2月25日(T-6日)登载于巨潮网站
(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初步
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日报》。
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1、已在2016年2月26日(T-5日)12:00前按照《投资者管理细则》在证券业
协会完成注册。
2、已开通CA证书并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
3、在2016年2月25日(T-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A股
日均市值超过1,000万元。
4、若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或除公募基金、
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
4
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
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6年2月26日(T-5日)前完成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5、不属于下文“(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二)投资者需同时提交核查材料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资格条件,须同时按要
求向世纪证券提交核查材料。
1、机构投资者核查材料要求
(1)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等六大类机构投资者管理的机构自营账户、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
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等六类配售对象,则
无需再向世纪证券提交核查申请材料。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
主承销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
与主承销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投资者
条件。如因机构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机构投
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2)若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
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须提供《网下
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模版见附件1)、《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
表(机构投资者)》(模版见附件2)以及《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模版见附件3),
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3) 若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须在2016年2月26日(T-5
日)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投资者须
提供《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模版见附件1)、《网下投资者关
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模版见附件2)以及《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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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见附件3),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
统截屏等);
(4) 除上述(1)、(2)、(3)中所指的配售对象外,其他拟参与初步
询价的配售对象须提供《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模版见附件1)、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模版见附件2)、《自有资金
承诺函》(模版见附件4)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个人投资者核查材料要求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模版见附件5)、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模版见附件6)以及个人投资
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3、核查材料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前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提
交核查材料。核查材料模版见本公告附件或在世纪证券网站“www.csco.com.cn-
帮助中心(主页右上角)-世纪公告”下载。提交方式具体如下:
(1)电子版本材料报送
电子版本核查材料需要在2016年2月26日(T-5日)17:00前发送至指定邮箱
ipo@csco.com.cn。各类投资者按要求提交全部核查材料的扫描件、《网下投资
者关联关系核查表》word电子版及《出资方基本信息表》excel电子版。其中机
构投资者核查材料均须加盖公章且彩色扫描,个人投资者核查材料均须本人签字
确认。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川金诺】-IPO-投资者类型-投资者全称(投资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发送时间认定以“邮件显示的发送时间”为
准。发送后请及时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0755-83195024、82908295。
(2)原件报送
核查材料原件须在2016年3月1日(T-3日)15:00前(送达截止时间)送达世
纪证券资本市场部,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
厦40层,邮编:518040,确认电话:0755-83195024、82908295。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材料的,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
确定为无效报价。
(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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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参与配售的关联方不得参与报价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
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
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主承销商将于初步询价启动前更新禁止配售关联方名单,并禁止名单中的投
资者参与本次询价;初步询价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提交报价的投资者及其关联
方名单与禁止配售关联方名单进行二次比对,核查询价结果中是否有关联方提
交报价,如发现关联方提交报价,主承销商将认定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并予以剔
除,且上述核查结果将于2016年3月3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根据《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投资者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
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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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四条,被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
投资者,不得参与报价。
(四)报价要求
1、申报价格要求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报价,报价内容包含拟申购价格和
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元,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应当
为拟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总和。
2、申购数量要求
网下发行的每档最低申购数量为15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最低申购量的,超
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单个配售对象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410万
股。
3、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4、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提交报价后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
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在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其报价时间以重新提交电子平
台的时间为准。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
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
承销商联系。
投资者一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即视同与主承销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
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下列投资者或配售对象提交的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1、本次发行中禁止配售的关联方;
2、未按本公告要求向主承销商提供核查材料的投资者;
3、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以直
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
证券投资产品;
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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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以及未在
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的;
5、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三、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
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可在2016年3月4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
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每5,000元市值
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
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
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2016年3月3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
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6年3月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
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6年3月4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
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
购。
3、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
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
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四、定价原则和程序
(一)有效报价的定义
有效报价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
格,而且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二)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主承销商在定价前,需先行审查参与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资格,剔除不符
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包括:
1、不符合本公告“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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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核查材料,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
效报价予以剔除;
3、经主承销商核查后确认该投资者是发行人、主承销以及承销团其他成员
的关联方,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4、私募基金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和备案证明相关
文件,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三)定价原则
1、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
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
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
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
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2、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申购数量、
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
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申购量。有效报
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
3、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遵守上述定价原则的前提下
协商确定剔除依据、确认有效报价投资者,合理、谨慎地确定发行价格。
4、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在
2016年3月3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对外披露。
(四)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申购
数量上限请见2016年3月3日(T-1日)的《发行公告》,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
行价格和入围申购量进行申购,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3月4日(T日)9:30
至15:00。
2、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
形,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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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回拨机制
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提下,根据网
上投资者的初步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
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
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
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导致网下申购不足的,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
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
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
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三)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
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2016年3月7日(T+1
11
日)刊登《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
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率公告》”)。 2016年3月7
日(T+1日)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并
于2016年3月8日(T+2日)刊登《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配售结果请见2016年3月8日(T+2日)刊登的《网下
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六、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T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配售
对象。主承销商先将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然后按照以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一)投资者分类
主承销商将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划分为A类,企业年金和保险产品划分为B类,
其他投资机构及个人划分为C类。
(二)首先将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向A类同比例配售,其次将一定比
例(初始比例不高于10%)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B类同比例配售,最后将剩余可
配售股份向A类、B类未获配的部分以及C类同比例配售。向B类优先配售的最终比
例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比例详见《网下发行初
步配售结果公告》),以确保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的配售比例,B类的配售
比例不低于C类的配售比例。
(三)若A类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时,A类全额获配;
若B类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不高于10%)
时,B类全额获配。
(四)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
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
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
B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
时,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的配售对象。
(五)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
低于40%,B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不
12
高于10%)。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配售剩余部分。
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确定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及应缴款
金额,具体情况请见2016年3月8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
告》。
七、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3月8日(T+2
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
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3月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
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
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
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
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
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八、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6年3月8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
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
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
2016年3月10日(T+4日)刊登的《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
九、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13
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
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3、申购日(T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7、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
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
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
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十、其他询价安排
1、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2016年2月25日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T-6日
(周四)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材料
2016年2月26日 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时间12:00)
T-5日
(周五)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核查材料截止日(截止时间17:00)
2016年2月29日
T-4日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9:30—15:00)
(周一)
2016年3月1日 初步询价截止日(截止时间为15:00)
T-3日
(周二) 网下投资者送达核查材料原件截止日(截止时间为15:00)
2016年3月2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2日
(周三)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申购量
2016年3月3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T-1日
(周四)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2016年3月4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T日
(周五) 网上申购配号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2016年3月7日
T+1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周一)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14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日 2016年3月8日
网下认购资金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止时点16:00)
(周二)
网上认购资金缴款
《中止发行公告》(如有)
T+3日 2016年3月9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 果和
(周三)
包销金额
2016年3月10日
T+4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周四)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
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
修改发行日程。
2、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敬请投资者关注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
公告》。
3、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十一、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主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住 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联 系 人:投资银行总部资本市场部
邮 编:518040
电 话:0755-83195024、82908295
传 真:0755-83589049
发行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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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投资者有意向参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发行。本投资者郑
重承诺如下:
1、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
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情形;
2、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3、本投资者已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
管理细则》(2016 年修订)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
4、本投资者已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 A 股投
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5、本投资者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6、本投资者不会参加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
7、本投资者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
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8、本投资者已知悉并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6 年修订)》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6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参与首发股票询价
和网下申购业务的内部机制;
9、本投资者将审慎、合理地提交报价,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报价,
参与网下询价时不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
条规定的各类违规行为;
10、本投资者符合配售资格,如获配售,将严格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如
有);
11、本投资者在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时将遵守《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6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6 年修订)》、内
部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12、本投资者对获配股票的交易处理将基于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
13、本投资者拟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并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也并非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
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14、本投资者拟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类型若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
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在本次发行的 T-5 日
前完成备案;
15、本投资者拟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类型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本次发行的 T-5 日前
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16、本投资者已自行审核并确认本投资者不属于下述人士: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
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所列人士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金
除外,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7、本投资者不存在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符合监管部门和
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如有);
18、本投资者自愿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自觉遵守法
律、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
业务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参与网下询价的资格及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并以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基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果违反本函承诺,本
投资者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QFII 为 QFII 号)
业务联系人 座机 手机
通讯地址 邮箱
机构投资者的股东、控股股东、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公司的信息
持有本投资者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码
本投资者的控股股东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码
本投资者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码
本投资者的控股子公司及本投资者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码
本投资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
1、以上信息请投资者如实填写,投资者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若某项信息不存在或不适用,请填写“无”或“不适用”,不要留白或删除该项信息;
3、如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需要,投资者可自行增加行。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3: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询价对象名称:
配售
配售对 产品 序 出资方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 出资比 出资金额 是否为自有
对象
象名称 名称 号 (全称) 号/身份证号码 例(%) (万元) 资金
类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汇总 100.00
特别注意:如出资方亦为产品的,后者产品需要单独再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填表说明:
1、“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配售对象类型”请根据交易所 IPO 系统平台信息填写。
2、“出资方名称”填写规范:(1)若出资方中无机构,则按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若出资方中
包括机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是否为自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拆分;若非自有资金,
需进一步拆分,拆分直至各出资方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为止;(2)若出资方为产品的,须进一步拆分,按照
上表格式进一步明确该产品的出资方;(3)若出资方多于一个产品,每个产品须单独填写一份《出资方基
本信息表》。
3、若配售对象类型为私募基金,需按照上表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或者机构。若出资方中无机构,则按上表
格式明确到出资个人即可;若该产品出资方中包括机构,还需进一步明确该机构参与申购的资金是否为自
有资金:若为自有资金,则无需进一步拆分;若非自有资金,需进一步拆分,拆分直至各出资方均为自有
资金出资为止。
4、一个配售对象填写一张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一家机构多个配售对象的需提供多张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5、《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扫描版中询价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章、日期等均需填写。
6、《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码需填写完整,若隐藏部分号码、位数不全或造
成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明显填写错误的均视为无效的出资人基本信息表。
7、《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可以根据需要增减行。
8、请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进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无效报价处理。投资者承诺将配合保荐人(主承销商)
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除本材料外的其他资质证明。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2016 年 月 日
附件 4:自有资金承诺函
自有资金承诺函
本投资者有意参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网下发行。本投资者
郑重承诺:
本投资者及本投资者管理的拟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配售对象不属于《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本投资者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并非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
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募集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5: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投资者有意向参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发行。本投资者郑
重承诺如下:
1、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
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情形;
2、本投资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表中的内容真实、正确、完整,本投资者
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3、本投资者已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
管理细则(2016 年修订)》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
4、本投资者已具备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
5、本投资者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6、本投资者不会参加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
7、本投资者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8、本投资者将审慎、合理地提交报价,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报价,
参与网下询价时不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6 年修订)》第四
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各类违规行为;
9、本投资者符合配售资格,如获配售,将严格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如
有);
10、本投资者在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时将遵守《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6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2016 年修订)》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11、本投资者对获配股票的交易处理将基于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
12、本投资者已自行审核并确认本投资者不属于下述人士: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所列人士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
金除外,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3、本投资者不存在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符合监管部门和
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如有);
14、本投资者自愿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自觉遵守法
律、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
业务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参与网下询价的资格及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并
以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基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果违反本函承诺,本投
资者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6: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
个人基本信息
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上交所股东帐号
手机号码
深交所股东帐号
邮箱 任职单位全称
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 担任职务
亲属关系信息表
亲属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配偶
子女
子女配偶
父亲
母亲
配偶父亲
配偶母亲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亲
子女配偶的母亲
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控制/董事/监事/高
公司名称(全称) 持股比例 营业执照注册号
级管理人员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公司
公司名称(全称) 持股比例 营业执照注册号
备注
注:
1、以上信息请投资者如实填写,投资者应对其所填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2、若无某项亲属关系或该亲属已故、离异等,请在姓名栏中明确标识“无”、“已故”、“离异”,不要
留白或删除该亲属关系;
3、以上亲属/公司若超过一个,投资者可以自行添加行;
4、如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填表人: (楷体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