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堡龙:201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2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16]第 016 号

致: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

的《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肖剑律师、张婷婷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

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广东柏堡龙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2月24日下午14:00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新美路

南侧大德北路西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24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23日下午15:00至2016年2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

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伟雄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62,550,6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402%。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股权登记日2015年2月19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和名称、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号码、股东账户卡与股

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

关身份证明。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8,691,7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7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

达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以现场记

名投票和网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2、《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3、《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4、《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

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6%;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8、《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9、《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10、《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4)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6)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7)募集资金的金额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8)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1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1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12、《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13、《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1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1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15、《相关主体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实履行的

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1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17、《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 2016 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6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7%;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43%。

1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网

络及现场合计)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56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0,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3%。

关联股东陈伟雄、陈娜娜、陈秋明回避表决。

(二)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

果所做的统计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资料并经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1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6]第 016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肖 剑

张婷婷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柏龙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