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7 证券简称:富祥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3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年2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点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鱼丽工业区2号公司二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包建华先生主持。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2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时
间为:2016年2月23日15:00至2016年2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等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2、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8名,代表的股份数为29,075,6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8%。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4人,代表的
股份数为29,06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的股份数为13,6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07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07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07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4%。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07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07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07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见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出席
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