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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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材料,对本次会议相关议案事

项进行了充分研究讨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非公开发行方案等的调整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作了《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6年2月25日),发行价格不低于13.32元/股,

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1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90%,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

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将进一步优化公司主营业

务布局和主营业务结构的全面升级,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并

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6、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后续审批事项已在预案中详细披露,

并对本事项的实施风险做出了相应说明。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非公开发

行方案的调整,并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娟、王莉、周伟澄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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